各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中央部门2021-2023年支出规划和2021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20〕89号)的有关要求,为做好2021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审核工作,请贵单位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审核资料。有关通知如下:
一、需报送的文件资料
(一)“一上”预算及相关资料
2021年“一上”预算报表及预算编制说明。
(二)单位人员信息相关资料
1.中编办或主管部门关于人员编制核定的正式批复文件复印件。如果上年已提供且无变化,则以上年提供的文件依据为准,本次不用重新提供;如果上年已提供但有变化,本次需提供变化后的资料文件;对于涉及机构改革的部门和单位,需提供新的人员编制批复文件。
2.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确认的2020年7月份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实发工资表(如果人数较多,可以只报送电子数据)。
3.单位人事部门关于2020年7月底人员情况的说明。包括:
(1)按经费形式划分的本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情况(区分财政补助和经费自理人员);
(2)在职人员构成情况(包括:在编在岗、在编内退、在编病退、在编驻外、在编停薪留职、聘用及其他);
(3)人员超编情况,以及实有人数与工资发放人数差异情况等的说明材料。如果新招录人员已入职但尚未发放工资,需由人事部门提供2020年7月底已办理好入职手续的证明。
(三)规范津贴补贴需求相关资料
1.单位执行规范津贴补贴情况的简要说明。
2.截至2020年7月31日在职及离休人员分职级统计表及说明。
纳入工资统发的行政、参公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不需要提供上述规范津补贴资料。
(四)新增资产信息相关资料
1.单位截至2020年7月底车辆、房屋(办公及业务用房)、租用土地、单价50万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和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资产台账及相关说明(资产台账仅需报送电子版)。
2.单位关于申请新增车辆、房屋(办公及业务用房)、租用土地、单价50万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和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的说明,与新增资产相关的项目文本。另外申请租用办公用房还需提供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进行测算的说明。如预算单位已完成车改,申请新增车辆需提供经批复的公务用车改革方案。
3.单位拟报废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证明材料。
(五)送审项目的相关资料(具体审核的项目名称另行通知)
1、2021年及三年支出规划项目文本,包括立项依据、实施方案、项目支出明细表等(仅需上报电子文本)。
2、部门已评审项目的评审报告。
(六)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缴费经费的资料
单位目前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缴费情况说明,具体包括: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时间(如未参保需说明原因),缴费基数具体构成、缴费比例,以及参保人员的具体情况(包括是否含经费自理人员和超编人员,如人员混编,其中行政、参公编制和事业编制是否分别填列等具体情况),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情况等。
二、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需要在8月28日前将上述资料报送我局对口处室,如未能按时上报,影响部门预算审核工作的,由预算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工资表、台账、项目文本等电子版资料,需为EXCEL格式,所有电子数据一律通过光盘报送,内容不能涉密。纸质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如果文件涉密,仅需提供说明。
(二)各预算单位要确保报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在京三级及以下预算单位的资料均由在京二级预算单位统一收集后一并报送我局,二级预算单位要对收集的相关资料审核把关。
三、联系方式
我局各处室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见附件。
附件:北京监管局2021年部门预算审核联系表
财政部北京监管局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