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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有利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 绿色金融体系

 张文君 刘春红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并进一步指出,要“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对于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与绿色金融发展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拓展了绿色金融支持下的绿色企业生产可能性边界,深化了金融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然而,由于生态产品普遍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公共物品属性,“搭便车”现象屡见不鲜,使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面临抵押难、交易难、变现难等多重掣肘,加大了构建绿色金融支持体系的难度。对此,需要从建立价值核算与绩效考核体系、完善约束激励机制、开发多元化绿色金融产品等多方面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建设。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需要绿色金融支持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指的是通过货币化手段将生态产品所具有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全面体现出来。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需要经历生态资源资产化、生态资产资本化、生态资本可交易化三个阶段。具体表现为:首先,通过生态修复与环境治理恢复生态价值、形成生态资源,并通过明晰产权实现生态资源资产化。其次,以经营性产品直接交易或生态权益交易的方式实现生态资产资本化。最后,依托生态产品资产证券化方式向生态产品经营开发者提供更广泛的资金支持。

从上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全过程来看,绿色金融可以有效支持生态产品价值的实现。这是因为生态产品与生俱来的公共产品属性,使得其自身价值的相当部分无法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生态环境保护难以获得合理的经济回报。针对外部性无法内部化的弊端,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有利于将非市场化的生态产品价值转化为对当地生态产品供给者的激励,进而统筹绿水青山保护者与金山银山受益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过程伴随着生态资产的运营、市场预期的引导以及生态资本价值流的激励等市场化行为。如果绿色金融能够深度参与其中,则可以发挥金融产品在资金融通、风险补偿等方面的优势,撬动大量社会资本规模化投入到生态产业中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助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何谓绿色金融?广义上,只要对环境质量改善与生态建设有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金融创新,都可视为绿色金融。狭义上,绿色金融指的是金融机构权衡内部自有资源及外部政策、法律、经济、市场、社会治理、技术环境等因素后,为绿色、低碳、可循环经济服务提供相关金融产品的经济活动。助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需要重点发挥绿色金融的补充作用和引导作用。

一是发挥绿色金融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过程中的补充作用。治理和修复破损的生态环境,要投入相应规模的公共财政资金,当这笔资金不足以抵减生态修复或治理成本费用时,便会在前端形成修复资金缺口,此时绿色金融可以通过价格调控,引导社会资金向生态修复、生态治理领域倾斜,提升公共资本、资金累积增长率。

绿色金融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过程中的补充作用主要通过提供金融服务来实现。一方面,通过发放银行贷款、发行生态债券、推动企业上市等向市场主体提供间接融资服务和直接融资服务,满足市场主体各类资金需求,提升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另一方面,通过支付结算溯源技术、产品保险等手段,缓解生态产品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生态产品保值增值。

二是发挥绿色金融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过程中的引导作用。生态产业具有实施周期长、影响因素复杂、预期收益不确定性较大等特点,根据投资者风险偏好理论,以盈利为目标的商业性金融机构通常选择谨慎投资,故造成较大的后端资金缺口。银行业、保险业拥有巨大金融资源,其投资行为势必会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绿色领域,为绿色产业发展提供更多资金支持。

绿色金融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过程中的引导作用主要通过价格发现来实现。通过金融平台开展生态产品交易,发挥金融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形成市场认可的公允价值,发挥引领者信号作用。伴随着生态产业链的成熟,来自市场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会逐渐成为投资主体,自发推动生态产业发展的资金规模不断扩大。通过价格发现,建立金融服务与市场主体生态行为的联动机制,发挥金融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正向激励作用。

构建绿色金融体系需要多措并举

建立统一的生态价值核算体系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绩效考核体系。提升金融机构参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积极性,前提是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得到认可,基础是推动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方法的标准化、统一化建设。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市场认可的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框架体系,尽快筹划搭建全国性的GEP核算信息发布平台,打通“两山”转化的金融通道。目前,GEP核算在国内还处于局部探索和试编阶段,核算体系和核算方法的市场认可度较低。因此,可参考GDP的核算原理,设计一套生态系统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表和使用表,建立内在一致、相互匹配的规范核算体系,着力提升GEP和GDP核算框架的兼容性。鼓励不同地区因地制宜开展GEP核算创新与探索。树立高质量发展政绩观,稳步推进GDP和GEP双考核制度。解决GEP核算中重评价、轻考核的问题,在制度层面加快形成生态价值核算的激励环境。加强考核结果应用,实现考核结果与财政资源分配、绩效评价的有效衔接,建立奖优罚劣机制,强化对考核结果不合格地区的环保督察。

着眼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目标,完善绿色金融的约束激励机制。一是通过规范绿色实体经济标准,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约束。针对绿色企业缺乏统一认定标准、所投资企业资质不一、存在“漂绿”“染绿”等现象,尽可能细化和列明绿色金融标准以及绿色产品、绿色产业、绿色项目等对应的技术指标或门槛。提高绿色产品的识别度,打通绿色产品识别与绿色产品设计、流通、消费等环节,形成全生命周期的绿色产品评价标准体系。前瞻性地考虑纳入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动态变化需求,以绿色金融引导绿色技术创新和绿色产业发展,提高绿色金融与绿色经济的适配度。二是通过财政政策手段,完善对市场主体的激励机制。绿色技术创新和绿色基础设施投资具有投资周期长、风险高、回报低和社会效益高的特点,对商业银行机构而言,早期开展绿色金融不利于资本效率的提升,这就需要政府和监管部门除了在税收、科技创新等方面加大财政补贴与优惠力度以外,强化激励约束机制的引导。参照普惠金融扶持政策,采取降低绿色资产风险权重、绿色信贷定向降准以及绿色债券优先受偿等政策,完善绿色金融激励制度,降低金融工具成本,完善收益成本风险共担机制,调动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积极性,吸引多层次资金进入绿色金融产业。

开发多元化的绿色金融产品助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目前,我国绿色金融体系中产品种类少,以绿色信贷为代表的原生性产品占比较大,衍生性、创新型绿色金融产品占比低,这种失衡的资源配置结构制约了绿色金融体系的发展能力。因此,在继续发挥好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原生性绿色金融工具作用的同时,应进一步开发和利用绿色基金和绿色担保等创新型绿色金融工具,并积极探索绿色金融模式创新。一是创新绿色金融工具。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将水权、林权、碳排放权、排污权、农产品订单、旅游项目收费权等生态资产权益纳入贷款抵押质押担保物范围。扩大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范围,在绿色PPP项目、消费信贷、能效贷款、绿色住房抵押贷款等领域逐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采取社会资金投入为主、政府资金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设立生态价值实现投资基金,以低息贷款、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相结合的方式支持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密切相关的项目。二是创新绿色金融模式。主要沿着市场端与政府端两个方向进行模式创新。在市场端,探索以“生态价值实现投资基金+专业社会资本”合作投资模式为代表的生态产业链金融模式创新。结合区域农林特色产业类、生态文旅产业类、新能源产业类等生态产业链特点,以果蔬、杂粮、中药材、草牧业等特色化农产品为突破口,挑选产权清晰、风险可控,且适宜作担保物的标的物作为贷款抵押标的物,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帮助个人与企业获得资金支持。在政府端,探索以生态资源资产管理运营公司为代表的金融模式创新。设立新建和修复生态资源特许经营权,采取集中收储、资产价值评估、动态全流程管理、资源项目增信、生态资源权益交易等手段,积极发挥绿色金融的补充与引导作用,实现流转赎买、托管经营、合作经营等市场化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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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