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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亮“标尺”

中国财经报

  本报讯 财政部日前印发的《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此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改革侧重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发展模式转型,指标体系从改革前的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偿付能力四类指标,调整为改革后的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发展质量、风险防控、经营效益四类指标,每类权重均为25%。

  《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商业保险公司(含国有实际控制商业保险公司)、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实质性管理的商业保险公司。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可参照执行。

  据悉,此次出台的《办法》对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制度进行了优化完善。例如:新增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评价维度,包括服务社会民生、“三农”、生态文明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保险资金运用投资实体经济特定领域等指标,以促进商业保险公司更好服务共同富裕、乡村振兴、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建立发展质量评价维度,引入经济增加值率、综合费用利润率、人工成本利润率、人均净利润、人均上缴利税等指标,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加快转变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加大自主创新力度,提升投入产出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根据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指标特性,合理选用适当的单一或综合评价方法,既鼓励行业领先,也鼓励自我超越;既合理考虑监管目标,又按照市场原则,考虑正常的出资人回报和股东关切。将原有农业保险加分事项纳入服务实体经济评价指标体系中,提高权重,并合理设定负面清单范围,突出对企业违规事项的降级扣分,新增发生风险事件和数据失真评价降级,以及违规受罚、无序设立子公司等扣分事项。进一步完善“薪酬与绩效匹配、激励与约束并重”机制,有效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等等。

  如何保证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真实、完整?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解释称,商业保险公司要提供全面、真实的绩效评价数据。同时,对绩效评价基础数据,商业保险公司可按照重要性和可比性原则,申请在账面数据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申请调整的事项应当为客观事项且需由审计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对相关指标增加“客观减少”因素、减去“客观增加”因素。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除商业银行、商业保险公司外,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等其他商业性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制度,目前已启动研究完善工作,待成熟后另行印发实施,在新的办法实施前,继续执行财政部于2016年出台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

  (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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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