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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京监管局:以学促研 研学结合
扎实做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修订研究工作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工作顺应依法治国的需要,符合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也必将对今后财政监督主体的执法行为和参与财政经济活动的各个经济主体产生长足而深远的影响。北京监管局结合属地财政监管工作实际,以完善财会监督法律法规为出发点,突出问题导向,深入进行调研,扎实做好《条例》修订立法研究工作。

  一、提高站位,精心部署,下好修订研究“先手棋”

  财会监督法律法规是财政监管部门履职的重要基础,是规范财经秩序的有力保障。《条例》的出台对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北京监管局党组高度重视《条例》修订研究工作,收到财政部《关于开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修订立法研究有关工作的通知》后,立即对《条例》修订立法调研工作进行专门部署,责成局办公室牵头,在财政部下发的修订调研提纲基础上,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工作要求、强调工作重点。要求各监管处室结合相应的工作职责和监管业务范围特点,围绕体例、监督检查范围和程序、违法行为和情形等方面开展研究,提出修订意见建议。突出各处室业务特点,确保将此项修订立法调研工作放到促进财会监督的大局中去考虑,嵌入到日常监管业务中去开展,一体推进,提高实效。

  二、搭建平台,交流共享,汇聚修订研究“金点子”

  为扎实做好《条例》修订立法研究工作,北京监管局组织召开学习研讨交流会,搭建交流共享平台,结合处室职能职责,对《条例》修订进行研讨交流。一是把准方向。坚持问题导向,把问题作为研究调研的起点。在研讨会上大家重点围绕《条例》的体例、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范围和程序、违法类型和情形、相关表述和《条例》法律责任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等问题开展讨论,提出了调整思路建议。二是切合实际。充分考虑修订内容的前瞻性和建设性,提出修订时不应按照具体财政管理事项来列举,而应把财政违法行为从实质上进行适当的归纳来分类表述,既减少内容拖沓冗长,又可以将各种违法行为涵盖得更广,防止遗漏或者更新不及时。三是结合工作。注重紧密贴合工作实际,可操作性强。从检查范围分析,提出监督检查范围应界定为财政管理范围,包括财政收支管理、预决算管理、政府债务管理、资产管理、账户管理、票据管理、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等内容;从监督对象分析,提出应明确财政监督的对象为使用财政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临时机构等。

  三、立足实际,认真总结,画好修订调研“同心圆”

  法律体系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具有持久生命力。新阶段、新理念、新格局下,财政政策、财政制度、财政治理要全面适应新发展阶段的要求,财政体制改革也在不断推向前进,《条例》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新形势新变化,而且与现有的部分法律法规内容不相衔接。目前,北京监管局已总结出关于《条例》的体例、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范围和程序、违法类型和情形、重新规范相关表述、《条例》法律责任要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关于专有名词界定等6大方面共计15条意见建议。同时,通过《条例》修订研究,全局干部进一步增强了财政监督的法治意识,树牢了法治思维,为持续完善业务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立足实际实行科学监管,更好服务预算单位打下了坚实基础。

  下一步,北京监管局将进一步创新方式方法、拓宽思路视野,进一步推动夯实监督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处分力度,提高监管效能,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规范财经秩序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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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