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监管局关于2023年在京中央企业 国有资本收益申报事项的通知
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财资〔2016〕32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财预〔2023〕42 号)等有关要求,为做好2023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审核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已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在京中央企业,均应按本通知要求向我局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二、申报材料
各有关中央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向我局报送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如为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在报送纸质材料的基础上,还应通过“2023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系统(单机版)”导出电子数据(后缀为JIO格式的文件)一并报送(电子数据需刻录成光盘报送)。“2023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系统(单机版)”及填报说明请到财政部预算司网站下载。
三、申报时间
各有关中央企业的应交利润,2023年4月28日前发生的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等,由中央企业或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原则上于2023年5月31日前申报完成。
四、申报方式
(一)有关中央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将申报材料报送我局,并确保申报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如未能按时申报,影响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应承担相关责任。报送地址:海淀区紫竹院路45号鑫正大厦。我局各处室审核联系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后附表格。
(二)相关材料应按照要求同时报送所属中央部门(机构)。
附件:北京监管局审核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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