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困难企业中央财政特定政策补助资金审核与监督办事指南
一、申报单位需报送的资料
1.企业申请审核的正式文件(需带文号并加盖公章);
2.《中央困难企业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3.以前年度企业会计报表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财政部文件规定的4050人员名册、特定政策补助资金专账等资料;
5.拟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基本情况、在中心时的身份认定材料;
6.拟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同意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协议;
7.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8.企业自筹资金到位情况;
9.社会保险缴费情况;
10.《200X年中央管理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清算表》;
11.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审核程序
企业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送申报资料;专员办接到企业报送资料后,按财政部文件规定的时间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企业将专员办出具意见报送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后报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三、职能部门及联系方式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业务二处
联系人:王宁宁 王晓明
联系电话:68475418 6847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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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