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北京监管局

当前位置:首页>办事指南

中央直管金融企业设立的金融企业投资实体首次产权登记和变更产权登记办事指南

   一、审核范围

中央直管金融企业在京设立、现已完全脱钩,但国有资金及其应享有的权益尚未依法收回或转让的金融企业投资实体(以下简称金融企业投资实体)的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工作。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金融企业投资实体首次申办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的,须提交以下资料:

1.由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文件;

2.经法定中介机构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3.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注:新设企业不提供);

4.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上一年财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

5.企业章程;

6.《企业法人执照》副本(注:新设企业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8.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认定须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二)金融企业投资实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1.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

2.组织形式发生变动;

3.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

4.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

5.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认定的其他变动情形。

(三)金融企业投资实体申办产权变动登记时,属于第(二)条第1款情形的,仅须提交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属于第(二)条第2345款情形的,除须提交与申办产权占有登记相同的最新变更资料外,还须提交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国有资本额增减变动的文件、转让国有产权的收入处置情况说明,以及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认定须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

金融企业投资实体每年自接到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事处关于国有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后,备齐所需材料,并于一个月内向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请国有产权登记或变更国有产权登记。

(二)受理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申报材料的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且资料完整的申请材料,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明确表示受理。对不符合规定或资料不齐的产权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明确指出无法受理的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要求其补充完善后再行申请。

(三)审核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受理申请材料后,要严格进行审查,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必要时可到行实地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核发产权登记证;对审查不合格的,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可要求其限期改正或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职能部门及联系方式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业务四处

联系人:包海英  张国利

联系电话:68474206   68711335

附件下载:

发布日期:2009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