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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企业需要先征后退的所得税审批办事指南

   一、审批范围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财政部授权范围内退税的金融保险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保险企业”)先征后退所得税的退库范围进行审批。具体包括:

1.按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税收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颁布的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先征后退的所得税需要退库的;

2.企业按计划预缴所得税税款,在税款清时超过应缴数需要退库的;

3.多缴的所得税及应退的利息;

4.需要退还的所得税罚款、滞纳金;

5.其他需要退库的所得税。

二、审批需提供的材料

1.由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提出的正式申请报告;

2.税款的原始缴库作证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由专员办留存);

3.税务局认可的纳税调整表;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

5.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认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三、办事程序

1.金融保险企业持需提供的审批材料向专员办提出申请;

2.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事处在收到企业所得税退库申请后,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北京市财政局进行材料和现场审核,审批同意后,由专员办出具审批意见,开具“收入退还书”;

3.金融保险企业持“收入退还书”,经纳税地国库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分级次办理退库。

四、职能部门及联系方式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业务一处

联系人:许扬  白兰

联系电话:68471544  68473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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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07月30日